言论自由笔记

作者:张持平2012-02-1518:13:07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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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言论这个东西,从一早和自由挂上钩以后,它就不是那么简单地只和言语相关,所谓言论自由,很早就从the freedom of speech扩延成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言论和表达的自由。归根到底,言论自由,其实是一个以语言自由来涵盖表达自由的词,其概念的核心,乃是在于表达的自由,也就是说,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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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

言论这个东西,从一早和自由挂上钩以后,它就不是那么简单地只和言语相关,所谓言论自由,很早就从the freedom of speech扩延成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言论和表达的自由。归根到底,言论自由,其实是一个以语言自由来涵盖表达自由的词,其概念的核心,乃是在于表达的自由,也就是说,在公域自由表达和接受表达的权利,才是言论自由的要义。当着早期的交流主要是语言和文字的时候,言论、写作和出版,成了表达的主要手段,到了现代社会,由于言论已经不足以涵盖表达的自由,甚至表达自由也难以涵盖人权在思想、意志的表达形式,1948年通过的国际人权宣言就这样来界定传统的言论自由: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hold opinions without interference and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through any media and regardless of frontiers”。

其中,提到的不受干涉,显然是针对国家和法律,但是人权宣言并没有否定,作为一项权利(freedom),言论自由是负有责任的,任何对它的滥用都将负担起法律责任。这也就是说,言论自由不受干涉的概念,其实就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概念,而这种受到法律保护,其实包含着对于滥用这项权利的法律追究。

现代社会的言论自由,在这样的意义上,因而也就存在一个看上去颇为棘手的两难,一方面国家法律不应干涉言论自由;另一方面,国家和法律又要阻止和惩戒那种对于这种权利的滥用(abuse)。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具有充分自由的现代社会,国家和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干涉是被禁止的,不许存在的,但是,作为法律对于这项基本权利的保护手段之一,追究滥用这项权利的责任,又要求法律或者通过法律来界定言论自由和滥用权利的界限。

什么是滥用言论自由?怎样才构成言论自由的滥用?这就要涉及到言论(表达)自由所排斥的表达方式和表达内容,这种排斥很大程度上和法律相关,更多的和社会相关,包括宗教及其禁止、文化、风俗,社会禁忌、时髦风尚等等在内的因素,都可能造成这种排斥乃至禁止。诸如色情、淫秽、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和对立)、语言威胁和语言攻击,亵渎诋毁神灵,等等,都可能引起对于言论自由的滥用的责难和追究,而最终能够实施对于这种滥用的排斥的,因为法律确认具有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因而也就以法律的排斥最具效力。而前提自然也就是唯有法律的尊严才能作为涉及滥用言论自由与否的仲裁。

问题恰恰是在法律不是社会的全部,而引起社会对于某种言论自由是否滥用的追究的,恰恰可能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社会的原因,甚或只有个人的原因,为什么要选择法律最后来保护自己不被言论自由的滥用所侵犯这样一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个体乃至社会的价值观来判断,通过法律只是把这种判断诉诸法律,而且已经从抽象的言论自由,根据自己或者社会的感受,剥离出了具体的言论自由的滥用,希望法律予以确认和禁止这种滥用。这就意味着现代社会一,它的法律应该很难,因而也尽量避免去设立一些界限,去具体规定和规范人们的表达方式和表达内容,作为一个现代公民因而也就很难适应诸如宪法规定公民要有四项基本原则这样一种中世纪臣民纲常。二,言论自由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涉及到搜寻、获得和传递信息与思想的权利诸方面,变异到对于它的滥用,往往可能是非常具体的,有时甚至是非常特殊的社会因素乃至个体因素的判断结果,而不是法律的预设。恰恰是人们根据法律不干涉的,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各项自由权利的珍视,可能导致对于可能存在的滥用言论自由的质疑以及对于这种滥用的责任的追究。但是,三,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象征,却是,只有尊严的法律才能最后来对这种滥用质疑释疑,才能最后实施对于这种滥用责任的追究,“The free communication of ideas and opinions is one of the most precious of the rights of man. Every citizen may accordingly speak write and print with freedom but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abuses of this freedom as shall be defined by law。”

 

之二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关于言论自由的表述,就与时俱进地和信息密切连起来,这就是上述的关于信息的搜集、接收和传递等方面的权利,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的言论自由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信息革命催生的言论自由朝着信息权利(自由)扩展,意味着当代的言论自由也进入信息化。

信息(information)本身就是一个时代性特强,因而时代价值也特强的词,信息权利(信息自由)在信息时代越来越呈现出取代言论自由(表达权利)的趋势,就是因为信息本身的积极意义足以克服泛泛的言论自由的表述存在的消极面,它以信息时代要求的信息量,自然地把非信息和无信息量的言论(表达)从言论自由中剔除出去,当着人们还要迷惑于“正确言论”和“错误言论”都应平等地自由的时候,信息权利确实起到了发愦解惑的作用,它“巧妙”地用信息量值规避了言论自由存在的悖论。

原来言论自由实际要求的表达权利和表达内容存在一种悖违,权利(right)本身意味着一种正当,因而在潜在的意义上,言论自由也意味着言论正当,也就是说,只有是正当的才是自由的。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所有一切的言论都是自由的这样一种权利抽象,不受干涉之言论自由,常常因为所谓的不当言论遭到干涉乃至禁止,从而陷入悖论。特别是在宗教、风气、习俗、文化等等社会因素制约下的言论限制和言论干涉,已经不自觉地把言论的正当性和言论的权益自由捆绑在一体了,再泛泛地要求(所有一切)言论都自由,比如说,要求语言攻击能够和语言评论一样自由地表达,就有可能颠覆言论自由本身内在的正当要义。

信息权利(自由)(the right /freedom of information)的概念,就是使用了信息时代的信息的特殊意义来规避言论自由的这种悖论性的尴尬,信息所具有的信息量约定,对于信息时代或信息社会,就是一个积极性、有用性、准确性、真实性和知识性兼具的概念,因而也就克服了“错误言论”和言论自由的矛盾。至少不必再去为了何谓“错误言论”、何谓“正确言论”烦恼了。

有人会质疑,即使信息,也会有一个“错误信息”的说头。不错,各国的传统语言中,因为都是先有信息这个词,所以,都会有错误信息这样一个语言化石。进入到了信息时代,信息的概念就不再是一个(从前)和言论平起平坐的概念了,而是一个时代要求的信息量的约定,成为一个因为信息量才构成词义本身的概念。用一个汉语的接近表述来比方,信息权利,就是知情权,所要知的情,就是正当、真实、准确的约定。说自己的知情权是要知道正确之情的权利,这种画蛇添足地表述是毫无必要的。 

本文作者:张持平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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